为做好我省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以下简称“一体化技术”)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一体化技术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条 申报单位申请一体化技术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3、具有相关的技术标准;
4、技术符合我省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相关要求;
5、技术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无异议;
6、技术在3个以上工程得到应用,且每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均在1年以上。
第三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一体化技术认定申请表(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资料;
3、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4、技术报告;
5、生产、设计、施工、验收所执行的标准、图集;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文件;
8、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9、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10、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系统性能及主要材料型式检测报告等);
11、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第四条 省内企业申请一体化技术认定,应由企业所在市或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省外企业申请一体化技术认定,需经企业所在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第五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第六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第七条 评审通过后的一体化技术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一体化技术名单,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八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由企业提出换证申请。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申请表
技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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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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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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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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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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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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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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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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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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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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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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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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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工程数量(个数,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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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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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技术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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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例 |
名 称 |
地 址 |
建筑面积 |
建筑层数 |
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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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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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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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
(仅限河北省外申请企业)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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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
(章) 年 月 日 |